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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野生水蛭一般不犯法,因水蛭非国家保护动物(《刑法》341条仅约束保护动物),但需规避三大风险:
①禁捕区域,自然保护区、私人承包水域禁止捕捞(如菏泽有人因在保护区电捕水蛭,连带捕获蟾蜍被判非法狩猎罪);

②禁用工具,电捕、毒饵等方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东阿男子电捕水蛭被刑拘);
③生态破坏,大规模捕捞致种群锐减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
建议:夜间徒手或用编织袋捕捉(利用其趋暗性),避开稻田施药期,单户日捕量控制在2公斤内,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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