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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湘潭人刘先生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遛其饲养的金毛犬时,刘先生没有牵狗绳,也没有给狗戴狗套。小区居民李女士六十多岁,非常怕狗,在她与金毛相距10米左右时,李女士吓得不敢动,还一边高喊:“我怕狗!我怕狗!”

随后金毛犬向李女士跑去,李女士慌乱中摔倒受伤。送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股骨骨折,花去四万多元医疗费用,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赔偿问题谈不拢,李女士将刘先生起诉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带着饲养的金毛犬在住宅小区遛狗,没有考虑到住宅小区是广大居民共同生活居住的公共场所,也未考虑到对所遛的金毛犬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牵狗绳、戴狗套等会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可能。由于刘先生的这种放任行为,使李女士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刘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今年6月,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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