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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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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6月15日起实施

4月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犬类管理条例,将于6月15日实施。

据了解,《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石家庄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6月15日起实施

关于养犬管理制度,《条例(修订)》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条例(修订)》中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同时,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增设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此外,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内容。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6月15日起实施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条例(修订)》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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