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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是保护动物。它被列入国家林业局 2000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 “三有” 保护动物。

这意味着猎捕、出售、食用麻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 1 只就违法,捕捉 20 只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 50 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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