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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下班路过街角,看到那只流浪狗眼巴巴地望着你,你心生怜悯,顺手喂了它一口吃的。日子久了,它见到你就摇尾巴,你觉得这就是一场温暖的相遇。可万万没想到,有一天它突然追咬路人,对方一纸诉状把你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你赔偿数千元。你懵了:我只是喂了几次,怎么就成了它的“主人”?居然还要赔钱?请看以下真实案件。

案件详情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5年,原告饲养的15只大鹅和2只鸭子在自家院落中死亡。原告主张,其家禽系被被告长期喂养的流浪狗咬死,并提供了录音、照片、视频及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犬只出入被告住宅区域以及双方曾因此事调解未果。被告辩称,其虽对涉事犬只有过数月投喂行为,但该犬只为流浪狗,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且原告未能证明家禽死亡系犬只撕咬所致,同时指出原告在开放式院落养殖家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长期投喂使流浪狗产生依赖并定居化,构成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参照当地市场行情酌定损失为241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自认长期投喂涉事犬只,且该犬只经常出入其管理控制的区域,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现场情况陈述,足以认定损害事实与动物侵害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作为实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损失金额,鉴于双方均不申请价格鉴定且法院询价未果,一审法院参照当地市场行情酌定大鹅每只150元、鸭子每只80元,共计2410元,并无不当。被告主张原告存在重大过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法律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饲养人”的认定不仅限于所有权人,长期、固定投喂流浪动物,使其对投喂产生依赖并定居于特定区域的,可认定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投喂者通过持续性行为获得了情感慰藉,同时也创设了相对固定场所的危险源,理应负有管束义务。若投喂者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动物在公共区域追咬他人并造成损害,其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投喂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救助流浪动物应倡导正确方式:您可联系专业收容机构进行救助,或依规办理收养手续成为合法饲养人,避免因不当投喂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增加公共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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