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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与兽医现有合作模式探讨​

宠物医院与兽医现有合作模式探讨

宠物医疗行业市场逐渐扩张,在扩张过程中,如何引入投资、更新设备和精进人员,同时有效隔离风险、降低成本,就成了考虑焦点。那可想而知,想要降本增效,是减配设备?还是缩减人员用工成本?在这个环境下,更好被替代、被筛选和被降低的,必然是降低用工成本,如兽医、兽医助理、辅助以及行政人员。但矛盾的是,兽医是一家宠物医院运行的核心,而且很多宠物医院会采取“明星医生”和“专病专医专治”的宣传方式。

本文旨在借由我们目前服务宠物医疗行业客户、以及处理的兽医与宠物医院之间的纠纷案件(如劳动仲裁、名誉权、竞业限制等),深度解析当前宠物医院和兽医之间最常见的三种关系—劳动雇佣、独立合作和股权合作—的法律边界、潜在风险点,并提供可操作的建议。

01劳动雇佣模式

目前,宠物医院/宠物诊所与兽医、兽医助理的合作模式以劳动关系为主流,而且劳动雇佣关系也是最直接、最受法律保护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受雇佣和受管理的支配性”。

那么相对应的,宠物医生需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提供服务,医院也有权对医生的诊疗行为和工作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决定奖惩,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如医院和兽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不管是从医院利益角度还是医生利益角度来考虑,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须具备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定条款。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又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宠物医院与兽医现有合作模式探讨

2.社保合规问题: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据我们所知,许多宠物医院采用“做底基础工资、其他部分发提成、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社保”的模式。但劳动法新司法解释下,这种模式更加严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确认缴纳社保的基数和实际工资不符合的话,医院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费用,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3.资质审查:医院应当确保每一位执业兽医均完成在本院有效的备案,并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其资格证书,对于未执业的兽医助理,不能对外宣传其为兽医。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医院可能允许未在本院实际备案的医生以其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以满足“动物医院须具备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的法定要求,但此行为属于典型的资质挂靠,一经查实,医院将面临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风险,涉事医生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4.保密和竞业限制:院长/兽医(核心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会接触到医院的客户资源、诊疗技术、经营管理数据等商业秘密,医院需要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所以在设定劳动合同时,医院方需要注意区分对于行政人员、兽医助理、资深兽医和院长之间的条款区别,因为很多基础员工是不需要也是不能适用竞业限制的。在部分案例中法院指出:“宠物医院与宠物医生签竞业限制协议,因限制员工基本就业权无效。”所以医院试图通过协议完全限制兽医离职后在同行业就业,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

02独立合作关系

许多宠物医院为吸引资深医生或者较为出名的医生,会采用“技术顾问”或“独立诊疗人”的合作模式,给予相应合作费用、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对外宣传该医生在医院工作,这种合作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各自的独立性和风险承担:医生拥有独立的诊疗和技术决策权,不完全受医院日常管理,但同时 合作医生应就其独立诊疗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这种合作关系从法律上可以大致分为如下3种类型:

1. 合伙关系(本质上是第三种股权合作模式):医生出资成为医院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 合作关系:双方为实现特定商业目的(如开展专科诊疗、巡诊)而订立合同,约定投入资源、分配收益、分担责任等。

3. 承揽/技术服务关系: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执业兽医允许进行多点执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这种情形下,医生利用业余时间在不同医院坐诊、手术或会诊,以个人技能独立完成特定的诊疗工作,向医院交付工作成果,医院支付相应报酬。

在合作模式下,双方是平等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下医院直接和全责对外承担所有风险,所以责任分担是核心。尤其是出现诊疗失误导致宠物死亡,客户起诉医院,或者是有存在违反诊疗管理办法的行为,就会面临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是发生对于客户的损害案件,因为收款方是医院,宠物医院通常会作为法律上的“第一责任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认定作为宠物医生的合作方具有过错,医院可以对其追偿。

如果是这种合作模式,我们建议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明确法律关系和职责: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具体约定医生的执业规范、流程要求和医院的管理监督权。

2. 细化过错认定与责任承担:协议应详细列举何种情况属于医生的过错(如违反操作规程、误诊误治等),并明确约定因医生过错导致医院对外赔偿后,医院有权向医生全额追偿。

03股权合作模式

股权合作是宠物医院与核心医生(如院长、特聘兽医等)之间最为深度的绑定方式。在此模式下,医生可以通过出资(货币、知识产权、实物等)成为医院层面的股东(部分投资系医院可能存在多级股东公司的情况),法律身份转变为企业的股份所有者。

若持股达到一定标准,医生有权参与医院的重大决策,如发展方向、大型设备采购、分院设立等;若仅为医院对兽医的股权激励,医生也可以与医院同享盈利,会对这份事业更加专注。

所以不管是实际股东还是股权激励,在这种模式下,医生的个人利益与医院的长期发展紧密相连,个人收入不仅来源于薪酬,同时来自于医院的整体利润(分红)和资产增值(股权增值),这种安排能够极大激发医生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但股权合作也是一把“双刃剑”,若考虑此种合作模式,需要做较多的架构搭建:

1.公司治理和控制权安排股权比例直接关系到控制权的分配。若股权过于平均,容易在重大决策上陷入僵局。这就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设计,明确约定表决权机制、否决权事项以及僵局解决方式,以避免公司治理陷入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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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退出机制这是最易引发纠纷的领域。如果兽医在医院内合作不愉快要离职,或者有其他职业上的安排想退出,那么就涉及到股权转让或者退出的问题。若协议未对医生股东退出的情形(如离职、丧失劳动能力、被吊销兽医执业资格证、重大舆情、退休、离世)、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如按净资产、估值或初始出资额)等进行明确约定,当医生希望退出时,极易因价格谈不拢而产生剧烈冲突,甚至影响医院的正常存续。

04结语

通过我们目前接触养宠人客户的经验来看,养宠人选择医院的衡量标准大部分聚焦于:医院的设备情况、医生是否知名或者治疗某病很擅长、兽医执业年限及手术经验等等,故而兽医对于一家宠物医院来说,仍然是获取市场竞争力和高效运行的核心。

经营一家企业实际上是经营着“人心”,模糊的法律关系是医院管理层与医生之间最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对于宠物医院的管理者而言,要综合考虑用工成本,以及对想要引入的优秀兽医规划合作模式。对于宠物医生来说,选择一家不错的医院平台以及在这家医院的待遇和长期稳定性,应该作为考量标准。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我们都建议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将人情和口头信任转化为客观可见的规则和契约精神,实现可持续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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