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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恶狗伤人案件,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原告陈某今年两岁多,与被告田某系同村邻居。原告陈某父亲邀请周边邻居到家里做客吃饭,期间被告田某饲养的白花狗将原告陈某右手环指咬伤。

随即原告家属要求被告田某赔偿,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费用23747.9元。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白花狗将陈某咬伤,被告田某作为白花狗的饲养者,应对原告陈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田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97.9元。

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控制或管理好这一危险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多狗主人习惯放养散养狗,安全隐患较大。小綦在此也提醒各位犬只饲养者,要加强犬只的饲养与管理,依法养犬、文明遛犬,这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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