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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犬只横穿马路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犬只饲养人承担事故70%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51.95元。

2023年4月14日,袁小某(化名)乘坐其父亲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合川区某路段时,与赵某某未拴系的宠物狗相撞,导致摩托车摔倒,袁小某受伤,宠物狗死亡的交通事故。袁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检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45.64元。后袁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束缚、牵引等措施,其宠物狗突然蹿至公共道路,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赵某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具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袁小某的父亲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未保持高度警惕、安全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袁小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51.95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人群不断增多。而宠物狗伤人、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因饲养人未拴系狗绳对宠物狗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的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犬只饲养人,遵守法律规定和文明公约,携带犬只外出拴系狗绳,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出现宠物伤人和被伤情况发生,共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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