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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共计33种,犬类最终确定未列入《目录》中,将犬类做了特化定性,明确犬为伴侣动物,而不是家畜。

农业农村部表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同样是在今年5月,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中称: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犬类没有屠宰检疫的规程,屠宰销售狗肉为不合法行为。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也包含其中。
从答复中我们解读到,按照《动物防疫法》中的规定,动物在屠宰、运输、销售过程中都需要进行检疫,尤其是在屠宰过程中,而农业农村部没有制订关于狗的屠宰规程,因此根据《动物防疫法》,犬只不能进行屠宰售卖。
既然养殖屠宰犬类已构成违法行为,那么食用狗肉的行为是否涉及违法?

01“偷来的”黑色产业链
在这条无形的黑色产业链上,是一只只被偷来的狗狗的生命。据了解,“肉狗”的饲养成本很高,每斤成本超过100元,所以市面上很少有规模型的肉狗养殖场,而有很多自称是合法养殖场,事实上却是非法偷来的。
“杀手们”通过特制的笼子、绳索、食物对流浪狗、宠物狗进行诱捕,有的甚至用弓弩毒射犬只。旁人少有上前阻拦,因为那只暗黑的弓弩很有可能射向你...
02 “毒”到底下给了谁?
不论是当初的“玉林”还是现在的散摊,没有谁是靠“狗肉经济”发家致富的。相反,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人们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升,一些残忍的诱捕方式确确实实引起了当今社会越来越多人们的不满。
“杀手们”获取“肉狗”的方法,除了偷、抢,甚至还有下毒。去年年底,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某小区内,将两条被毒杀的犬只以人民币780元的价格售卖给其他二人用以食用。当天被警方于家中逮捕,在冷库中查获一只待售卖的死亡犬只,经检测,这三只犬种身上均检出氰化物成分。
众所周知,氰化物有剧毒,不法分子将其放入诱饵中吸引流浪狗或宠物狗。如果犬只误食则数秒便可毙命。在犬只摄入氰化物后将通过血液迅速流通全身,加上自身可能存在的体内病毒,食用后果将不堪设想。不管是潜在的还是显在的,都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03摒弃陋习,是思想文明的进步!
犬只的驯化历史悠久,在古代主要起到看家护院和放牧。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狗狗的用途也更加的多样化,它们作为伴侣动物、搜救犬、导盲犬、治愈犬等为人类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犬类已经逐渐融入到各国人群的生活当中,因此,人类的思想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也应与不断发展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
历史的车轮从未停止过前进,人类社会文明进程同样在不断加速。我们无法左右每个人对待事物的看法,但我们希望这个社会对伴侣动物们能更多一些科学及合理、客观及理性、暖心与爱心的对待和认知!
执着于食用狗肉绝不会是我们内心的救赎...我们的饮食文明该进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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