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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章某以人民币2830元的价格,分三次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只陆龟,饲养在就职公司的三楼,作为陪伴自己的宠物。没多久,公安机关就找上了门,从章某处查扣三只陆龟,经鉴定,这几只乌龟分别是苏卡达陆龟和赫曼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赫曼陆龟涉案的苏卡达陆龟活体和赫曼陆龟活体各一只已移交给宁波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一只苏卡达陆龟死体移交台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置。
法院判决:
黄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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