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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切都要依法办事。
近日,湖南师范大学发布了一则《关于清理豢养狗(犬)和整治流浪狗(犬)患的通知》,通告中的一句话引起网友广泛讨论。
“对户外无人看管和牵带的所有狗(犬)类,一律视为流浪狗(犬),公安、城管、综治办、社区、岳麓区流浪狗收容中心、湖南安鑫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将随时进行捕杀”
实际上,不止是湖南师范大学,近期多地开展了流浪狗整治专项行动,都有类似表述。
不少网友质疑,捕杀流浪狗是否有法律依据?是谁给他们的权力?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关部门是否可以随时捕杀流浪狗呢?我们个人又是否有权捕杀流浪狗呢?
1、从刑事角度来看,捕杀或者伤害流浪狗,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损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但实际上,因为流浪狗的身份问题,这两个罪名都难以成立。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定义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损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
遗憾的是,流浪狗不是财物,哪怕它再贵,也没有任何价值。财物要有所有者,流浪狗没有主人,因此不属于财物,扑杀多少流浪狗,都不属于损坏财物。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之一)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本罪。
如果当街虐杀流浪狗,或者拍摄视频在网络发布,引起围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如果是私下捕杀流浪狗,目的并不是引起他人注意,而是低调行事,则不会引起公共秩序混乱,当然不构成本罪。
所以,从刑事上来说,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捕杀流浪狗,并不会涉及犯罪。
2、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来看也类似,因为流浪狗不属于财物,所以捕杀流浪狗同样不涉及违法。除非捕杀流浪狗的目的是故意泄愤,或采取虐杀等手段故意引起他人不适,此时可能涉嫌一般寻衅滋事,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从民事角度来看,捕杀或者伤害流浪狗是否涉及赔偿呢?
同样的逻辑,因为流浪狗不属于财物,它没有主人,所以捕杀流浪狗不涉及任何民事赔偿问题。
之前看过这么一个新闻:一女子养的狗自己跑出去,被人打伤了一条腿,并剪掉了耳朵。
女子可以索赔么?不可以。因为当你的狗跑出去,它就是流浪狗,此时它不具有任何财物属性,伤害它也好,捕杀它也好,都不涉及赔偿。
02/依法养狗的典范城市
养犬成患是个世界性难题。
为规范养狗,全国几乎每个城市都出台了犬只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养狗要办证,遛狗要栓绳,并不得弃养。

一方面,狗虽然是伴侣动物,但同时也是一种有危险的动物,管理不当会给人带来严重伤害。一旦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狗咬伤,不及时接种疫苗,发病后致死率100%。
另一方面,部分爱狗的人并不会一直爱狗,有不少狗因为各种原因被弃养,成为流浪狗。因为无人管束,流浪狗是不少城市的安全隐患。
如何处理流浪狗,深圳的经验或许值得效仿。
根据2020年出台的《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41条,在遵循谨慎、关爱动物的前提下,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犬只收治中心可以对下列犬只按照执业兽医师出具的评估意见予以处置: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
实际上,相比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已经做出了不小的“妥协”。

征求意见稿中这句话是“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正式发布的规定增加了限制性条件“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
2019年该规定征求意见期间,曾引起广泛关注,网友之间也有不同意见,但总体来说持肯定态度。

有网友认为,“你说你爱狗,那你就去领养,这么大的城市,如果14天内没有一个人领养,那就说明你们不够爱狗”。
另外,按照深圳的规定,想领养流浪狗也没那么简单,要登记领养人信息、填表,并接受定期回访,以确保流浪狗被领养后吃得好、穿得暖。

依法养狗,依法处置流浪狗。你支持流浪狗14天无人认养,实施安乐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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