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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仓鼠咬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饲养者严先生赔偿狄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724元。

某日晚饭后,狄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带领孩子外出散步,路过严先生卖仓鼠的摊位,被仓鼠圆嘟嘟、毛茸茸的外观所吸引,一家人驻足观看一会后,想买一只回家喂养。挑选好心仪的仓鼠,狄女士将手伸进笼子里,想与仓鼠友好互动,谁知温顺的仓鼠在狄女士伸手的刹那,咬住其中指不松。经送医治疗,需注射狂犬疫苗、破伤风免疫球蛋白针,共计花费医疗费、交通费905元。
狄女士认为,严先生无证经营,不仅所卖活体仓鼠没有检疫证,而且未设置警告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先生态度恶劣,拒绝赔偿,狄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严先生认为,狄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能预见到伸手摸仓鼠可能遇到的风险,且其伸手摸仓鼠系自愿行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照片一张,显示在开放式透明盒上张贴《温馨提示》一张,内容为:小宠胆小请勿拍笼,活体售出不退不换。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狄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被严先生饲养的仓鼠咬伤的事实,严先生应赔偿原告被仓鼠咬伤的实际损失。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相关安全保护意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被告严先生的赔偿责任,故综合分析事件发生的经过、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及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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