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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买卖麻雀是违法行为,所以不存在合法的购买渠道。麻雀曾经被列为 “四害” 之一,后来人们认识到它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将其列为国家 “三有” 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任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麻雀及其制品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这些野生动物,而不是试图去买卖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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