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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为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修订了《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采用条文形式,共24条,重点涉及:市县监管权责、年度3月底前上报诊疗机构/兽医/案件信息、检查记录存2年,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违规用药、虚假宣传依法处理。新《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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