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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牧寄养十余小时后死亡案后续:一审判决宠物店店家赔付4400元。今年7月,成都邛崃的韩女士要出门参加婚礼,把养了两年的边牧“星星”送进家附近一家宠物店做单日寄养,说好第二天接。 结果当晚“星星”在店里的笼舍里,脑袋卡进门锁合页那道缝,挣不出来,窒息死了。
你说这事憋不憋屈。 主人是花钱寄养,不是放路边摊临时看一眼,宠物店收了钱,就得把“临时监护人”的活干到位。 可法院查下来的事实挺直白:店家自己都认了,狗是头部被门锁合页处缝隙卡住闷死的,那就说明笼具本身有安全隐患。
咱们拆开说这个“隐患”在哪。 合页缝不是狗突然发疯撞上去才出的事,是笼子结构摆在那儿,犬只正常转身、探头、蹭靠都可能碰上。 宠物店要是真上心,合页位置包一下、缝隙挡一下、笼门换一下,成本没多高。 可店家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检查过、维护过、做过防范。 这就麻烦了——法院不会听“我平时挺负责的”这种口头话,得有记录、有照片、有巡检留痕。

更戳人的是后半截。 店家说非营业时间没人盯监控,也没装异常报警装置。 也就是说,狗卡住之后挣命、喘不上气、到最后不动了,店里一个人没看见。 不是“发现晚了送医来不及”,是连“发现”这两个字都没发生。 法院写得很直:这导致犬只出现异常乃至死亡后长时间未察觉,也丧失了及时施救和固定死因的机会。
这点特别关键。 死因没固定,后面扯皮就全是罗生门。 店家可以说它自己撞的、可以说本来就有病;主人说你笼子卡死的,拿不出监控片段、拿不出尸检、拿不出巡检记录。 好在民法典这块的规则对付费寄养是倒过来的:你收钱保管,出事了你得证明自己没过错,证明不了就担责。
10月14日邛崃市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果出来:宠物店赔购犬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4400元。
购犬费好理解,“星星”买了花了2400,算是直接财产损失填回去。 可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这块,很多网友第一眼会愣:狗不是财产吗,怎么还赔精神钱?

说实话,宠物在法律上确实还是“物”,不是人。 但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留了个口子——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能要精神抚慰金。
法院这次给2000,逻辑不是“狗死了都该赔”,而是叠了几个条件:韩女士养了两年,不是刚买一周;店家是有偿寄养机构,专业注意义务比个人高;过错不是轻飘飘的疏忽,是笼具隐患没处理+夜里没人值守,两头都漏;狗死得也憋屈,卡住没人救。
但你对照下别的案子就明白,这钱真不是稳拿。 万宁有起狗被车撞死,主人要精神抚慰金1000,法院直接驳回,理由是没证据证明确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还有布偶猫医疗纠纷里,主人说夜不能寐,法院也没认,理由是普通宠物不算特定物、也没到严重标准。 所以“星星”这2000元,算是踩在了支持线里偏稳的那一档,不是判例惯例。
真正让韩女士不服的是训导费那6600元。
她主张的逻辑很朴素:我这两年给狗做训练、上课程、请人矫正行为,花的都是真金白银,狗没了这些投入也跟着没。 可法院没支持。
这儿得说句大白话——服务合同纠纷的赔法,看的是“违约直接造成的损失”。 寄养合同里店家义务是:看好狗、别让它死别让它丢别让它受伤。 训导费不是寄养这个合同里产生的费用,也不是店家违约时“可预见”会赔出去的那笔钱。 法院一旦把案由定成服务合同,训导费就像“我以前给它买过的狗粮钱”“我拍过的写真钱”一样,会被挡在赔偿范围外。
韩女士自己也点破了:“案由变更为‘服务合同纠纷’直接影响了赔偿范围,也导致我主张的训犬费用未获支持。 ”
想通没? 不是法院觉得训犬费不是钱,是合同路径下它不算“寄养违约”的赔偿项。 真要走侵权路径,证明店家重大过失+特定物+严重精神损害,训导费也不一定就能全进,但至少辩论空间不一样。
咱们再看外面类案,训导费被支持的场景通常是另一种:训犬合同本身没履行。 上海青浦那个案子,柴犬花15800送训,机构没练出来还强行交付,法院判退全额训犬费。 还有阿拉斯加在训养馆中暑死,法院认的是“训犬协议目的没实现”,退训犬费4800。 注意,那是退“这次训练的服务费”,不是赔“过去两年你训狗花的总账”。
韩女士这6600要是能拿出协议、转账、课时记录,证明是跟这次寄养绑定的“寄训费”,或许还能掰扯;但她表述成过往投入的实际支出,在服务合同案由里基本很难被认。
宠物店这边态度倒简单。 负责人周先生说接受判决,“如何判如何赔”。 但周先生也扔了个回手掏:韩女士之前在社交平台公开发这事,他觉得影响门店和品牌,10月10日已经交了名誉侵权起诉书,等法院7至10个工作日答复受不受理。
这一步就有意思了。 前面是寄养合同纠纷,后面变名誉权纠纷,两件事法律上是分开算的。 店家赔狗钱归赔狗钱,主人网上怎么说、有没有过头、有没有捏造事实,得另拿证据。 不是“你告了我寄养”就能反咬一口,也不是“我确实生气”就能随便发。 截图、措辞、是否指名道姓、是否超出事实范围,才是下一步法院看的。
再把商家那头的责任边界拉清楚一点。 付费寄养在有偿保管关系里,不是“我收你四十块一天,死了我最多退寄养费”。 《民法典》第897条写的是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保管人赔。 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义务至少含四样:笼具环境安全、每日巡检、异常通知主人、必要时送医。
仙桃有个案子,店家发现狗异常通知了主人,但主人没理,店家也没安排人值守,最后判店家70%责任、主人30%。 邛崃这案更极端——连“发现异常通知”这步都没发生,非营业时间监控没人看、没报警,狗自己卡死在缝里。 所以法院认因果关系很干脆:店家违约行为和星星死亡之间有因果。
还有个细节很多人跳过:店家自述“头部被门锁合页处缝隙卡住”。 这句话等于把笼具缺陷认了。 真打官司时,最怕的就是自己先嘴快。 后续要是上诉或另诉,店家想翻成“狗自身行为导致”就难了,因为一审自认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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